成都一轿车超车致三轮乘客被电出车外车主赔偿11万

监狱警察 2014-11-13 704

成都一轿车超车致三轮乘客被甩出车外 车主赔偿11万
2014-11-13 06:32 华西都市报
  一辆轿车往右变道超车,眼看就要与一辆行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擦挂,三轮师傅紧急向右躲避,不幸的是因转弯过急,三轮车上的乘客被甩出车厢受伤。
  这种零接触的车祸,轿车司机是否该担责?日前,彭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接触性交通事故案。法院认为,两车虽未发生接触,但轿车超车导致了三轮车乘客受伤,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轿车司机赔偿11万余元。
  三轮避轿车乘客被甩出车外
  今年2月7日18时30分许,唐某驾驶小轿车沿彭什路靠中心双实线一侧车道行驶,当行驶至军乐镇军屯村4组路段时,唐某开始向右侧车道变道超车。此时,在右侧车道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受到挤压,为避免两车擦碰,三轮车司机郭某紧急往右打方向进行避让。但因为急转方向引起三轮车倾斜,车上的乘客谢某被甩出车厢。
  事发后,谢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先后花费近6万元治理费。交警部门以无法查明事发时的具体事实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事故各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谢某遂于8月8日向彭州市法院起诉,要求轿车驾驶人唐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三轮车所有人谢某及事发时三轮车驾驶人郭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责任三七开轿车司机担主责
  8月12日,该案在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唐某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车辆没有与三轮车发生接触,谢某受伤是因为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不当引起,并指出郭某是无证驾驶。原告谢某则认为,轿车和三轮车的驾驶人均存在违规驾驶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唐某在未确保与三轮车之间安全行车距离的情况下冒险借道超车,是导致谢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三轮车驾驶人郭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而上路行驶,三轮车所有人谢某在不确定郭某有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随意出借车辆给其使用,原告谢某在明知载货三轮摩托严禁载人的情况下仍搭乘该车,三者均有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责任由其他各方承担。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不以碰撞为条件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唐某与被告郭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未接触情形下造成原告受伤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双方驾驶人应当如何分责的问题。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并不以是否具有碰撞情形为前提条件,只要车辆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具有过错即构成交通事故。此外,在责任承担上,根据优者危险承担原则,汽车的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三轮车一方,在道路上行驶时汽车应履行的注意义务重于三轮车,所以,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时会适当增加汽车车主的责任。
  同时,法官还提醒说,如果认定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如在行车过程中故意对别的车辆“甩盘子”,除了要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彭法宣华西都市报记者吴柳锋实习生李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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