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1日讯(成华检 记者 刘佩佩)近日,成华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祝某进行了批捕。经查实,2014年10月1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祝某因吸食**产生幻觉,认为有人在追杀他,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悬挂号牌为川AV7**的蓝色小型越野车(经查该车使用的牌照系伪造他人车牌)高速行驶,由成绵高速成都收费站入口方向撞断阻车栏杆后沿成绵高速左侧车道往成都市区方向逆向行驶。
当天7时40分许,祝某驾车行驶至成绵高速城北出口上行路段5KM+90M处,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倪某驾驶的川AA85**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客两名当场死亡、两名受伤。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祝某带伤弃车逃逸,后被民警在医院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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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承办此案件的检查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前者为故意,后者则为过失。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祝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在吸毒后仍然驾驶套牌车,漠视他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在高速路上超速行驶(该路段为城市主干道,车流量大),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险,且其后又造成了重大伤亡,其主观上应当为故意(至少是放任的故意)而非过失,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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