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把两种必需的制度放在一起的时候,什么人乐了?

大国长剑 2014-12-31 2647

[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最高检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得监听[/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backcolor][/p]
[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高检会[2012]7号[/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保证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增强查办职务犯罪效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在看守所设置、使用和管理讯问室,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21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可以设置由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讯问室,配置录音录像、信息网络传输等设备。[/backcolor][/p]
[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当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数量。[/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三、看守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录音录像设备,承担讯问室建设、改造以及录音录像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四、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标准、监控系统、内部装饰等应当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和《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等规定。[/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五、看守所设置的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由看守所负责管理,优先保证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人民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操作。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空闲时,看守所可以安排其他办案单位使用。[/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六、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执行看守所有关规定。严禁在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安放床铺留置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夜间提审,确需在夜间提审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办案安全。[/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报告。[/backcolor][/p]

[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最高人民检察院[/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公安部[/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2012年10月8日[/backcolor][/p][p=25, 2, left][backcolor=rgb(254, 252, 204)]律师可以受法律保护地同犯罪嫌疑人串供!谁他母亲地高兴了?警察、检察官审讯要被监控,律师就要黑着接见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权利有谁来管?[/backcolor][/p]
最新回复 (2)
全部楼主
  • 猛虎1 2014-12-31
    2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串供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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