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眉山讯(刘树军 张宇利 徐惠)1月30日,记者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顶包案。肇事者因犯交通肇事罪,顶包者因犯包庇罪,两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和三年的有期徒刑。
2014年2月7日,遂宁市24岁女子翟某某,乘坐男友李某某驾驶的川A牌比亚迪S6型汽车,从大邑县往仁寿县方向行驶,在途径省道103线彭山区凤鸣镇崧崧蹄花处时,与前方范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及范某某死亡。事后,李某某拨打了110电话,交通警察到达现场进行案件调查时,李某某与翟某某均称肇事者是翟某某。故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4年5月14日,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后来,因翟某某与李某某的朋友关系破裂,暴露出了肇事司机是李某某而不是翟某某的事实,李某某和翟某某只得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和9月24日到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真实供述了案发时是李某某酒后驾驶,翟某某则是顶包者的真相。
对此,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翟某某变更起诉,指控翟某某犯包庇罪,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翟某某犯包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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