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范凯洲 王强
太原1213案(又有称“讨薪农妇案”,为中性表述,下称“1213案”)经媒体曝光后,因其视频内容的敏感性、社会被挑动和众说纷纭,笔者对其也持续关注。虽然多家媒体曝光内容有图片、有视频、有详细的过程描述,但是基于基层工作经历和对国情、社情的了解,我并不敢武断地将这些信息全盘接收。所以,在全国各层面媒体铺天盖地的声讨、诘难中,我只是怀着对逝者的悲痛,默默地等待调查结果。
近日,随着央视焦点访谈节目的调查及播出,此案的经过似乎被较为客观地展现出来;但笔者也注意到央视与号称海外央视的凤凰卫视对该案的不同表述。无论究竟何方所述是客观真相,但总比之前仅凭单方渠道就形成的一家之言报道要广阔得多,各家报道中也起码结合了多方的说辞或证据,运用了调查的方法。虽然案件起因及情节大有不同,但笔者并不想纠结于媒体报道的调查义务和客观义务,因为媒体虽然有令人嘉许为民请命的一面,但媒体毕竟不是法庭,其所述最终都不能代替法庭经过调查等所作出的认定和判决。
笔者现就该案所折射出的诸多问题予以剖析,以引起世人反思,更益今后处理和社会进化。
一、就该案所现警察的行为而言,反映出目前我国警察队伍特别是基层警察队伍仍存在着法治理念欠缺等问题。
确实,现在公安机关特别是一线警官很是忙累。但不能由于这原因就遮掩和忽视一些警察的暴力执法。
也虽然暴力执法是全球性问题,即使一般认为法治非常健全的美国也不能避免,如仅2014年就发生了纽约警察扼死黑人小贩免起诉案、弗格森镇白人警察枪杀非裔青年免起诉案,这些案件及免起诉的处理结果引发了全美游行、集会,也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关注和讨论。
为什么会存在暴力执法?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回避的原因就是:警察部门作为国家强制力,直接面对的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制暴”是法律授权也是其职责内容。侦查抓捕过程中、打击犯罪过程中,不使用暴力能完成吗?完全用文明的手段,歹徒能束手就擒吗?所以暴力执法是不可能避免的,但暴力特别是国家暴力作为权力的终极形态,又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最严格限制的,不被限制的暴力可能导致的灾难是不可想象的。
既如此,我们所要做的就不是消灭暴力执法,而是如何规范暴力执法。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暴力?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什么对象可以、什么对象不可以?如果使用暴力、又应采取什么样的程序和什么样的具体措施?这些都应由法律作出详尽的安排,而只要法律未做出规定的,暴力就不可越出雷池半步。
在1213案中,我们看到,尽管当事人存在着事先的种种不当,但涉案警官语言及行为的不妥对案件的结果起到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古以来我国对公权的约束要求要远远大于民,不管是德行上的还是法律上的,特别是现今法治理念已经不断深入的情形下。这也是为何媒体及舆论一开始就出现一边倒现象的原因。而警官不管行为失范还是语言失范,究其原因还是程序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欠缺,未领会到对犯罪及违法进行规范性的追究既是法治的要求和精髓,也是对执法者本身的保护。
而涉事警察拨打总部近20分钟尚无人增援一节,也体现了警力配备的不足以及临时突发事件中警力组织调配能力的短板。试想,如果增援单位于数分钟内即到达现场,是否能及时分开纠缠在一起的警察与农妇,而避免最后的悲剧呢?我想答案是必然的。
二、就当事人的表现而言,体现了国人性格阴暗及毫无法治规制理念的一面。
无论是讨薪还是未佩戴安全帽穿越工地,在被保安阻止后,煮豆燃豆萁,都处于社会底层的老百姓间发生了口角及肢体冲突。
在保安报警及警察到场后,根据执法记录仪的呈现,警察刚开始并无不当,向报案人了解情况后,要求在场的工人出示证件。但工人并没有体现出对民警应有的尊重,先是不理会警察的要求,后又提出警察态度不好,随后双方剑拔弩张,出现对立情绪。在警察要将相关人带回调查时,又出现了阻挠警察、与警察纠缠厮打以及在周边呼喊“警察打人”等,一直到悲剧发生。虽然逝者已逝、死者为大,但我们不能就此却避讳事实!上述过程很真实地反映出国人不肯吃亏、锱铢必较、缺乏和善、不尊重他人、不尊重法律及执法者、以弱者自居、用道德绑架他人、不诚实、小聪明等不良品质,更毫无法治规制理念。这些并不是属于哪一个人或哪一个群体,而是或多或少在我们国民身上体现出的性格缺点,难怪有人感慨中国人文血液中存在这些丑陋因素。
本案中,如果一开始工人恰当行为、在发生争执后双方各退一步,如果在保安退让时就见好就收,如果在警察到场时进行配合、服从调查,又何至于从小小的口角逐渐升级三级跳到今天这个地步呢?本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警察,怀着公心来到现场,最终却落得千夫所指、身陷囹圄,他又是如何所求?而本可不久就可收完工钱回家过年的一家数口,也突然遭此变故,令人痛心!可是,孤掌难鸣、独木难支,尘的归尘、土的归土,如果真要问清缘由,又哪能是一家之过呢?
在目睹通过媒体披露的如是诸多暴戾场境后,相信很多人会叹息:号称成果斐然的N多年普法教育究竟成效几许?如此类似红卫兵之暴戾,一旦再有导火索,能够避免悲剧再现吗?如此如此,真正实现法治,真正让国人拥有法治理念,确是任重道远。
三、就媒体而言,新闻价值性与客观性的关系在一些热点问题上并没有应有体现。
近年来,一些媒体为了博眼球、博经济利益而往往只重视或更重视“新闻性”,在一些具有爆炸性的新闻线索出现后,并不加以甄别就予以刊发或转发。特别是一些极易引发舆论浪潮的事例,报道更是不遗余力。加及如今微信等自媒体工具发展方兴未艾,信息的流动速度更是超几何级数,而不实报道的破坏性也更不可估量。
2014年,有许多惟妙惟肖的假新闻、假报道在长时间、大范围流传,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前不久,人民法院报刊登一片《依法打击司法谣言》的文章指出,“...司法谣言,要么选择容易激起社会公愤的弱势群体为载体,要么选择贪腐和生活作风问题等极易引发公众厌恶的言行为内容,用夸张的情节为谣言推波助澜”。
而国人依存的对媒体的信任依赖而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由于媒体渲染而对执法机关产生极大的不信任,对个案的依法处理造成了相当的障碍。
我们理解和支持媒体的监督权和报道权,但是作为掌握无冕之王桂冠的媒体,也要用好这至高的权利,确保社会获悉的是真实的信息,而不能“作”。
我们也注意到,现在媒体纷起,一些媒体人很是年轻,为生存、为博眼球突起也很是勤奋、奔劳,但他们也如许多普通国人一样,缺少应有的法治理念和真正地促进社会和谐进化的新闻核心伦理,也因此失去应有的客观性追求,甚至人云亦云、简单地网络摘抄转载。
媒体不仅是喉舌,更是社会的良心,良心本正,脱离了客观公正的原则,媒体就会沦为下三滥的市井街头巷议。
四、就民意和舆论而言,要保持必要的审慎,特别是保有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而不能如排山倒海般发泄不满和不信任的情绪。否则,这既是一种负能量,更极可能造成对相关人的二次伤害。
我国自古以来重视民意,先秦即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重视舆论作用的古训,也有“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以民心为重的训戒。而今天,公权部门以“人民”为冠,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等口号亦比比皆是,世界上少有哪个国家把人民、民意看得如此之“重”的。去年全美黑人集会游行也未改变法院决定对涉案警官免起诉的结果,而我国当今现实则则人民群众处处发声,中央也号召将舆论监督作为党政、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途径。
但是,舆论监督也要有其边界,不可干涉司法、不可搞舆论审判。法治社会当中更需要的是理性的法治公民,以客观公正的立场理性发声,万不可使自己一片善良动机在错误引导下,不知不觉中参到与另一种伤害当中。因为“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当舆论成为杀人的刀,一旦铸成错误,就极难挽回。
太原1213案,如今各方媒体、各界大佬大V及警察阶层等各站在各自的立场而感慨、发声。有不同的声音是很正常的,也反映了社会的民主进步和宽容,但以邻为壑、似乎完全针锋相对,则毫无疑问地反映了民智的残缺,也反映了并未依法治作为基本的衡量。
举世都在同情逝世的妇人及其家属,其实,因履行公务而意外吃官司的警察,相当程度上也是弱者。对于这一场没有胜利者的闹剧,难道我们不应该摒弃看戏的心理,真正去反思何以如此、又何以去向?
我们期待并相信司法机关能够查明案件起因及过程等事实,也期待国人能够不再固执各自的心理偏向,不预设立场,也不他人即仇雠,相互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宽容,当然,更多一些尊重法治尊重规则。
希望1213案这样的悲剧少一些、再少一些……(本贴转自正义网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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