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刘剑平受贿获刑11年半

监狱警察 2015-2-16 813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刘剑平受贿获刑11年半
2015-02-16 06:25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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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资阳频道消息(李美佳 记者 李百灵)2015年2月13日上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刘剑平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剑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资阳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刘剑平,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涉黄、涉赌打击查处,旅馆业、印章业治安管理,内保服装定制,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国清、付志刚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6万元和港币1万元。
  资阳中院认为,被告人刘剑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6万元、港币1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刘剑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剑平已退清全部受贿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刘剑平,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中共党员,案发前任四川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副总队长,涉嫌受贿罪,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2014年3月25日被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2014年8月18日被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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