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现阶段反劫持谈判人员技术培养

铁血寂寞 2012-9-15 5010

[p=30, 2, center]谈我国现阶段反劫持谈判人员技术培养
[摘要]劫持人质事件是近现代较为多发的事件, 其处置通常处于极强的持续性对抗状态, 且事件的最终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谈判是人质事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谈判员的素质对谈判结果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在处置人质事件中对谈判员选任上存在较多的问题, 特别是缺乏对谈判员素质的科学考评及谈判员操作规则的非制度化, 给解救结果带来较大的随机性。本文尝试对这些方面做出讨论, 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劫持人质;谈判员素质;谈判员选任
劫持人质事件, 是近现代较为多发的恶性事件。劫持人质事件分为一般性劫持人质案件和恐怖性劫持人质事件。一般性劫持人质事件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手段控制一人或多人的人身自由并以处死、伤害或折磨被控制者相要挟, 以达到勒索财物或其它目的的犯罪案件。而恐怖性劫持人质事件特指由恐怖组织策划实施的劫持人质事件,通常包括有:劫机, 劫船, 劫车, 劫持使馆人质, 劫持学校、幼儿园、机关、医院、商场、酒店、影剧院等场所的相关人员作为人质的事件。通过劫持人质(通常为较多数量), 恐怖分子挟持政府满足其某种条件,这些条件通常是:释放被关押的其他恐怖分子;改变某种外交主张;停止某项军事行动;改变某种政治政策;勒索恐怖活动经费等。尽管两类劫持人质事件的动机、背景、劫持人数规模、武力处置的难度有较大的差异,但是事件都毫无例外地呈现“正在进行”的状态, 处于不同表现形式的对抗局面。在劫持人质事件处置过程中,尽管事件的最终结果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但是谈判都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并对事件的最终结果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
一、谈判的定义及功能
谈判, 即有关方面对有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话, 达成妥协, 寻求各方面都能接受的处理意见。人质谈判是指在劫持人质案件中, 解救人质一方和劫持人质一方, 围绕着劫持者能否人质自由或人质自由的条件所展开的对话。谈判中应允许劫持者提出条件, 讨价还价。人质谈判的最主要的主体有两方:作为解救方的谈判人员和实施暴力犯罪的谈判对象。
在大多数人质事件中, 犯罪分子劫持人质的目的并非人质的生命或健康权利, 而是以这些为要挟, 强迫人质本人、政府或其他组织满足其要求为主要目的, 而这些目的的达到, 往往是需要谈判对话来实现的。因此, 谈判在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谈判是促成问题的和平解决的重要途径, 这也通常是劫持方和解救方都期待的结果而且即使在和平解决无望的情况下, 谈判仍可发挥重要的功能作用:
其一, 谈判是一种控制和引导手段, 谈判的开始和持续就意味着警方对事态的有效控制和引导;
其二, 谈判是一种侦查手段, 可以有效探查恐怖分子和劫持行为的背景情况, 探查恐怖分子的心态, 探查现场状态和恐怖分子的攻防状况;
其三, 谈判是一种疑兵之计, 可以为武力处置创造有利战机;
其四, 谈判是一种缓兵之计, 可以保护人质的生命安全, 为处置方案的筹划赢得时间缓冲功能。
因此,在敌我双方正面对峙后,谈判无论是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是作为武力处置的一种辅助手段,都应贯穿于处置活动的始终。
二、谈判员的素质要求
在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过程中, 谈判员往往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谈判员是指代表警方、政府、国家与人质劫持者进行对话, 围绕人质自由问题及条件进行讨价还价的专门人员。从理论层面来说, “不战而屈人之兵”是解决人质事件的所追求的根本目的, 也是一种人质事件解决所追求的理想境界。而对不同劫持人质事件而言, 这个理想或境界的能否达到, 其中有较大的未知性,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定律可循。就某些案例而言,在外围条件确定的情况下, 处置的最终结果也就是谈判员与劫持者的知识、智商、心理、体能等方面大比拼的结果。
人质谈判的关键在于谈判员的谈判素质, 这里的谈判素质包含以下内容:文化知识的丰富程度、洞察贴靠能力、谈判经验、语言表达能力、体能素质与理性思维。这些都是作为一名合格谈判员所应具备的资质。但在实际工作中, 我国人质事件的较少发生和处置的偶然成功的侥幸心态, 助长了对谈判员科学选任和量化考评工作重要性的淡化。人们及警方对谈判员主体的素质要求往往都只是主观感性的认识, 未上升到客观科学的高度。具体而言, 一名合格的谈判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谈判员需要具有较高层次的知识背景和相当的社会生活阅历。现代社会的一起人质事件不仅仅会是简单的勒索财物、抗拒抓捕或逼迫婚姻等传统型人质事件。在日益多发的恐怖性人质事件中, 往往会涉及非常复杂的政治、民族、宗教方面的原因和不同的价值取向, 一个没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历、没有丰富的世界政治历史知识,并对此不能形成自己的认识和见解的人, 是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谈判员的。很难想象一个对恐怖主义形成背景与现状一无所知的人, 能在与恐怖分子的谈判中找到对话的切人点和平台。同样, 没有一定的社会生活阅历, 没有同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打交道的经验, 其谈判成功的机率也是很小的。而在我国现阶段不规范的谈判队伍中, 缺乏类似知识的不在少数。人质事件发生后,谈判员的产生往往是领导临时指派。这为人质事件的和平解决增加了较大的危险指数。
(二)谈判员需要较强的洞察贴靠能力、语言肢体表达能力。一个谈判员进入与劫持方谈判的环境后, 敏锐的洞察能力是其获取人质事件信息的重要来源:劫持者的人数和动机目的;持有武器的类型数量;人员位置;人质的状况;劫持者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及智力水平等等。同时一名优秀的谈判员还应具有清晰的记忆能力, 能将获取的大量信息完整保存, 为最后的解救人质工作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在大多数情况下, 劫持方是不会轻易多说其不想说的话语的, 具有很强的贴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谈判员往往在较短时间内找出劫持者能接受的话头, 形成谈判氛围,不让谈判局面僵持下去,获取案件相关的背景情况, 争取谈判的主导地位。
(三)丰富的谈判经验是谈判员的必备要件。国外谈判专家们认为谈判并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 没有绝对的准则。在谈判过程中, 对劫持方心理和举动的呈现状态及发展变化趋势的认知, 是需要足够的经验作为基础的。这种经验不仅包括人质谈判的常规惯例, 更包括谈判员在长期实际谈判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结晶。具有丰富谈判经验的谈判者会在最佳的时机做出最佳的应变, 他们会适时针对劫持者的心理与弱点展开强有力的心理攻势, 而不引起其反感或不安;他们会策略地打击与削弱劫持者的信心与意志同时又诱使劫持者怀有继续谈判会达到目的的希望;他们会妥善地、经常性地反复提醒, 使劫持者明白如果杀害了人质,也就失去了讨价还价的筹码, 失去谈判的资本。优秀谈判员能采取这些言行, 不是仅仅熟读某本谈判教科书所能学到的,也不是聆听几次资深谈判员的经验介绍就能做好的, 必须是自身大量实际谈判经念的累积。这样才能在谈判中游刃有余, 方寸不乱。
(四)谈判员需要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谈判时间、地点、环境的不确定性要求谈判者有很好的心理素质。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心理从睡眠、休闲等状态调整到谈判所需要的积极状态。面对劫持者的挖苦、讽刺、漫骂不感情用事, 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 对劫持者的殴打甚至死亡威胁不胆怯。合格的谈判员应该能在焦虑、恐惧、混乱等压力下仍能保持谈判所必须的耐性、坚忍、清醒的头脑,从容应变, 敏捷思考, 积极谈判。
(五)谈判员需要具备很好的体能素质。劫持方对一名谈判员的到来及与其谈判的开始都是人质事件的重大进展,也表示劫持者对谈判这一行为的认可或接受。一般谈判开始后, 不能轻易关闭谈判的大门, 更不能随意更换谈判员。而谈判的过程往往会持续较长的时间, 没有很好的体能素质, 是不可能在与劫持人质的犯罪分子周旋过程中获得主导地位的。因此, 优秀的谈判员必须具有强壮的体魄。
(六)谈判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理性思维。谈判过程中, 谈判员的基本要求是“善倾听、 会交流”, 谈判过程尽量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这有利于缓和谈判者、人质与犯罪分子之间的紧张关系,使紧急的局势稳定下来, 有利于防止人质被杀或被虐待及其他恶性的情况发生, 也有利于争取宝贵的时间展开谈判和武力解决。但随着谈判的深人, 谈判员往往会发现劫持者并不都是该杀该剐的暴徒, 他(他们)是有血有肉、有情感、有需要的普通人, 劫持的外在表现最后会体现出他们对于生存、宗教信仰、安全、归属、自尊等深层次需求。这时谈判员往往会对劫持者产生积极的情感。这种情感的存在, 具有不可低估的消极作用,它可能导致谈判员产生对为犯罪分子的同情或共振, 淡忘人质事件谈、打结合的处置原则, 导致在谈判中对劫持者“打”的淡化, 贻误或拖延战机, 使局势向着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情况发展。因此, 谈判人员要有较好的理性思维。使得自己的情感理智地服务谈判需要, 能收能放, 控制自如。
三、谈判员资格选任基本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劫持人质事件的处置中, 谈判员的主体资格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除了警察外, 政府官员、劫持者家属往往都被临时叫来充当谈判员。这种主体资格的不确定性对于当时的人质事件处置表象来说,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全面考虑, 对解救工作实质是不利的。
(一)谈判员应由专业的、较为固定的优秀警察担任, 避免政府官员主持谈判的现状。目前我国谈判员主要由警察、政府官员、劫持者家属及其他相关人随机担任, 政府官员往往还站主导地位, 这是缺乏科学性的。国际通常选择谈判员的第一要则是:参加人质谈判的谈判手无权决策;有决策权的人不直接参加人质谈判。这就要求不能选择决策者担任谈判员, 也不能使决策者隐瞒身份出任谈判员。这是长期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结晶, 它也早已成为人质谈判的国际惯例。决策者直接参与谈判, 还往往可能使其陷人艰难的事务性谈判, 不利于全面掌握情况, 不利于从全局的高度制定最终妥善解决人质事件的有效对策。而决策者隐瞒身份出任人质事件的谈判员, 不但没有多少好处, 而且可能暴露身份,失信于恐怖分子, 导致事件突然恶化。相反, 如果谈判员不是决策者, 就有利于争取宝贵的时间, 增加谈判的回旋余地与弹性空间。例如, 谈判员可以声称“我尊重你的意见, 但是这个问题我无权决定, 我会把你的要求与意见完整地报告给我的上司与领导, 相信他们会很快研究这个问题。”因此, 政府官员担任谈判员是不妥当的。同时, 一个优秀的政府官员可能是合格的行政管理者, 但未必具有谈判员的资质。如:2002年10月俄罗斯处置车臣恐怖分子劫持人质事件过程中, 俄领导人普京通过新闻媒体不自觉地充当了谈判者的身份, 并过早地将“不撤军、不妥协” 的底牌亮出, 最后将自己置于被动境地。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决策者直接参与谈判, 往往会大大减少谈判的回旋余地与弹性空间, 难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的人质事件处理中, 政府主要官员往往站在谈判一线, 但这恰恰是犯了谈判的大忌, 最后导致谈判主导地位的失去。
(二)策略对待劫持者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参加谈判。劫持者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谈判的参加与否及参加方式, 应因案而异。谈判中劫持者亲友、其他相关人员的参加, 有时可以起到分散紧张、增进信任, 强化谈判效果的作用, 但是劫持者亲属、其他相关人员若没有与警方合作的诚意或诚意发生变化, 或没有一定的规劝策略和方法,或他们与劫持者正常的关系状况已经发生变化。那么他们对于谈判的参加, 将会使局面更加复杂化, 因此我们对此应谨慎从事。
(三)心理专家对于谈判的参加。在谈判中, 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聘请心理专家作为辅助谈判员。一方面, 心理专家可以充分利用其心理学知识, 对劫持者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和智力水平有准确的把握, 并能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缓解。另一方面, 心理专家主体的特殊性:大多心理专家为医务工作者、红十字机构成员, 而非警方或官方背景, 更易于与劫持者进行对话、攀谈, 从而使劫持者放松警觉、麻痹懈怠, 或形成心理错觉、认识偏差, 为人质解救创造机会。
四、建立科学的谈判员筛选、训练及选任制度
人质事件持续性的对抗状态、人质安全的不确定性、处置手段的投鼠忌器、事件背景的复杂多样性, 劫持人质事件往往会成为公民、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甚至国际政治瞩目的焦点, 成为一种具有极强透明度的“阳光作业”, 能充分体现和展示一个国家及该国警方处置的实力。同时, 人质的解救是多因素都需要考虑的、具有相当难度的过程。在某一特定案件中, 当劫持者的主体确定时, 他(他们)的劫持目的、智商、手段装备等因素往往具有固定性, 这时谈判员的素质技能尤显重要。而在我国现实的人质事件中, 一个人是否具有作为谈判员的资格, 往往是凭着领导对其的抽象性印象而定, 并未经过科学的选任考核, 有较强的随机性。而在国外, 谈判员的筛选、资格确定、训练、派任都有严格规定, 形成科学化、制度化的程序。如在香港, 警队中的谈判员都是自愿参与,并经过层层筛选, 专门培训, 在单独上岗之前都得经过几年的训练和实习, 且谈判员的使用及权限都已制度化, 在现实操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香港督察谈判组自一九七五年成立后, 成员逐渐增加, 专责处理随时有可能发生的恐怖活动以及不断增加的企图自杀及劫持人质事件。在早期谈判员队伍只招募督察级人员, 而非任何职级的人员都可报考, 充分体现了谈判员的个人素质要求,现在要求降低到任何职级, 报考者中懂多国语言者、有丰富社会阅历者优先。谈判员目前每隔三个月均举办一次演习训练, 旨在改进其的谈判技巧, 以及供成员分享经验, 成员通过训练获取改进相应技能。香港警方认识到谈判并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 没有绝对的准则。因此汲取世界各地执法部门多年来处理事件累积的经验, 并勤加练习是香港谈判员的主要培训方式。谈判组并不时挑选及派遣组员前赴海外参加培训课程,如到美国联邦调查局及经常接触恐怖活动的警察机关进行学习。香港警察谈判组重组后, 变为一个更统一的专责队伍。而我国现阶段, 警察机关尚未建立专门的谈判队伍, 在谈判人员的科学筛选、培训、人员管辖的单列化, 都缺乏相关的法律或制度进行规范, 同时如何限制人质事件中的谈判员主体资格, 如何临场派任, 如何设置谈判员在谈判中的权限, 以及如何加强与警队的配合等方面都是空白, 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学习香港和国外先进经验, 并尽快落实到操作层面。
目前, 我国警方尚缺乏处置劫持人质事件的相关实践经验, 但社会的转型、利益的重新调整、宗教冲突的加剧、恐怖主义的抬头, 无疑都会增加人质事件发生的机率, 所以我们应该未雨绸缪, 把握斗争的主动权。这就需要我们对国外发生的各类劫持人质事件的类型、手段及处置得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 特别是借鉴其谈判员筛选、培训、派任制度等等, 从我国现有警察队伍中科学地挑选出谈判精英, 规范相应的培训、选任制度, 明确谈判权限, 使其在人质事件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从而使我国公安机关在打击劫持人质犯罪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 考 文 献
【1】姚健主编:《警察讯问与谈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
【2】刘园主编:《谈判学概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3】高峰著:《反劫制暴战术谈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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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楼主
  • 爱是喜欢 2012-9-15
    2
    这东西必须得认真看看,对以后工作有用
  • 铁血寂寞 2012-9-15
    3
    Quote爱是喜欢 发表于 2012-9-15 22:22
    这东西必须得认真看看,对以后工作有用


    互相学习啊
  • 爱是喜欢 2012-9-15
    4
    Quote铁血寂寞 发表于 2012-9-15 22:23
    互相学习啊


    对,相互学习,学习就是进步的过程
  • 铁血寂寞 2012-9-18
    5
    Quote雪落无痕 发表于 2012-9-18 02:53 谈判专家很难当啊


    因为我国没有完整健全的体系
  • 爱是喜欢 2012-9-20
    6
    好像我们国家没有像香港那样专门从事谈判这样的专家吧
  • 铁血寂寞 2012-9-21
    7
    Quote爱是喜欢 发表于 2012-9-20 22:43 好像我们国家没有像香港那样专门从事谈判这样的专家吧


    没有完善的机制,都是临时指派的,因此国内的反劫持基本都是武力解决的!
  • 爱是喜欢 2012-9-21
    8
    Quote铁血寂寞 发表于 2012-9-21 00:11
    没有完善的机制,都是临时指派的,因此国内的反劫持基本都是武力解决的!


    是呀。。。。几乎都是靠武力解决
  • 墙上那只猫 2012-11-3
    9
    曾经看过TVB的一部电视剧《谈判专家》,挺不错
  • 水娃 2012-11-3
    10
    Quote墙上那只猫 发表于 2012-11-3 00:24
    曾经看过TVB的一部电视剧《谈判专家》,挺不错


    这部电视剧是香港的,我都看过几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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