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警察流血又流泪
2015-03-29阿SIR
莫让警察流血又流泪
——五评“太原12*13王文军案”
“你崩我啊!你崩我啊!”醉汉大声叫嚣并向民警扑来,民警开枪击中其腿部。这是3月1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孟某妨碍公务罪案中还原的案发时的一个镜头。类似镜头还有:1月4日,安庆市菱北派出所2位民警依法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时遭遇暴力阻拦,民警被抓伤咬伤;1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民警带领协警在辖区内例行检查时突遭形迹可疑的3名男子持锐器暴力袭击,1名民警颈部被刺伤;1月28日晚9点,成都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时遭宝马车女司机用高跟鞋踹下体;3月11日沪交警被宝马车拖行致死:而妻子将临盆;3月19号下午6点,咸阳交警对肇事车辆进行调查取证时拒绝对方无理要求,被一名男子挥拳打断了鼻梁骨、、、、、、
上述还只是近两三个月媒体所曝光的袭警事件,如果将这个时段拉长将更触目惊心【以下数字源于公安部权威据统计】:全国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在执法中遭袭牺牲人数分别为:68名、75名、84名、27名、48名;受伤人数分别为:3429名、3663名、1932人、3786人、4000人!而2010年以来全国已经查处的袭警侵警案件年均递增1000件以上, 2010年受侵害民警7268人,到2013年猛增至12327人,上升70%,牺牲23人,重伤44人。这说明了什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情况之严重,简直可以说暴力抗法和袭警行为造成民警“月月有牺牲,天天在流血”!在我们这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公安民警在执法时有时甚至成了弱势群体!君不见有一则新闻:一交警在执勤过程中,遭遇无理对待被扇耳光15分钟没有还手,说是局里正在开展整顿教育,对老百姓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我想问,若警察连自身安全利益都无法或者没有勇气保障,公众的安全谁来保障?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和背景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以为如果想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增强公安机关的权威,严格保障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所谓增强权威者,必须树立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维护者强力部门的形象。实质上而言,警察的执法行为不是代表其个人,也不能代表其个人,它代表的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背后是全民的“社会契约”:将维护公共秩序的权力赋予国家,而国家则以强制力的形式来维护公共秩序,警察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根源在于“国民契约”的授权,每一个公民有义务配合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警察损害的是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阻碍执行公务和袭击警察是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无理取闹挑战公安机关权威的行为要进行坚决处理;对于妨碍执法、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的人员更应该敢于“亮剑”,不能畏首畏尾,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式的执法为民公众着实不需要!其实,警察权威不断遭受挑战的更加深层次的问题应该与国家权威相关联,民众对于警察的挑战实质在于轻视国家权威,实质在于国家权力和国家权威衰退。这种衰退在社会转型时期表现的尤为明显,而这种衰落宏观上而言对每一人都是一种潜在的危害!其实完全可以考虑适时设立“袭警罪”罪名,来应对社会转型时期权威衰落的一种局面。所以重塑权威、重塑警察强力执法权迫在眉睫!
其二、从内部角度而言,需要公安机关增强法治观念,增强执法的规范性,同时对不依法执法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增强公众的信任感。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遵守警察执法权的正当程序,应当明确警察执法时针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措施: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如何处理、何种处理方式属于超限或者过当、对于紧急情况处理过当造成公众损害的豁免权、过当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警察个人和国家如何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等等,只有明确可执行的规范才更有利于建立权威。虽然2010年1月27日公安部曾颁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但是仍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这种情况既不利于警察执法保障公共安全,也不利于警察自身安全的保护。如上述,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已经不是代表其个人,所以制定有关规范时就应当将警察自身安危的保障考虑在内,只有从执法层面和警察个人安危的保障层面都能落实到位,才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文件,只有这样的法律规范才可以重建警察和公众之间的信任,重塑公安的权威。那么,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公民可否妨碍执法或者暴力抗法?笔者认为,不能以警察的违法作为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理由,原因如上述,警察执法不代表个人,代表国家权威,警察的违法执法行为,国家机关内部会有事后追责,其个人会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说责任的追究者是国家而不是执法对象。除非剥夺生命的违法执法行为,否则公民均不得以此为理由妨碍执法或者抗法甚至袭警!
联系到“太原12*13王文军案”,我想更多的人是关注到了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这是极其令人扼腕的事情!我想包括王文军在内也绝没有想置其于死地,但是事实确实发生了。王文军的同事们回到派出所之后对王友志的伤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没有任何异议。可是王文军在执法过程中面临周秀云的阻挠和撕扯,是完全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排除这种阻挠和撕扯的。所以,在周秀云抱着王文军撕扯着他的衣物时,王文军经过至少两次的警示要求其放开,周秀云拒不放开的情况下,王文军采取措施排除这种妨碍是可以的,否则整个执法程序则无法进行,但是造成了周秀云的死亡,则不应该是他所追求的后果。当然,在王文军将周秀云扭倒在地之后其脚踩头发的行为是应当予以谴责,但是扭到后踩头发如果没有直接造成周秀云的死亡,这在法律上将是定量的评价,而不能作出杀人还是伤害的定性的评价。联系到上述,构建规范的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在本案中,王文军扭到周秀云的行为是否直接造成了周秀云的死亡、王文军扭倒行为【注:仅指“扭倒”的动作,不包括后续脚踩头发】是不是必要措施、是不是超过必要限度、过当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个人和国家如何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如此种种疑问也只有在执法体系规范之后才能得到解决,也只有建立上述规范的执法体系才有可能彻底避免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悲剧。
所以说,一方面要树立公安执法权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要建立规范的警察执法体系,只有这样整体社会秩序的安全才有根本的保障,只有这样我们的警察在面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暴力袭警时不但可以坚决果断的应对以保障公众安全,而且也可以保障自身的安危,不至于在执法后流血又流泪!这不仅是国家机关需要面临的问题,同样也是每一位公众需要思考的——如何不让警察流血又流泪!
转自 刑辩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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