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日前出台《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意见全文如下: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部署,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狱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1.狱务公开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自2001年10月司法部决定在全国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以来,各地公开监狱执法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近年来,一些地方还开展了深化狱务公开试点工作,通过进一步深化公开的内容,创新公开的方式,拓宽公开的渠道,全面打造阳光执法体系,增强了狱务公开的实际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狱务公开整体工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公开的内容、方式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公开、推进狱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将推进狱务公开列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狱务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也表明,切实做好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是监狱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依法治监、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提升执法公信力,预防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确保监狱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监狱机关要进一步认识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深化狱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2.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部署,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切实推动执法的内容、方式、制度、服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3.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2)及时准确原则。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事项和信息,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在内容上确保客观、真实、准确。
(3)强化监督原则。加强内部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三、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
4.监狱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
5.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13)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6.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3)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4)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5)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
(6)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
(7)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
(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
(9)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
(10)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7.对罪犯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8.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对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可以依法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告知,也可以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办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罪犯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四、进一步创新狱务公开方式方法
9.要在继续坚持和完善借助新闻媒体、运用狱内宣传手段、开展狱务咨询、印发《狱务公开手册》等传统公开方式的同时,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拓宽公开的渠道,使罪犯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开信息。
10.对罪犯公开,可以通过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等方式,在罪犯学习、生活、劳动区域及时公布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还可以通过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对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刑罚变更执行等重要服刑信息的自助查询。
11.对罪犯近亲属公开,可以通过在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为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通过设立狱务公开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罪犯近亲属对监狱执法管理工作提出的疑问;还可以通过运用手机短信、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向罪犯近亲属及时发布罪犯个人服刑改造的相关信息。
12.对社会公众公开,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增强狱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还可以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主动向社会人士、执法监督员介绍监狱执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进一步完善狱务公开工作制度
13.落实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过入监教育、发放罪犯服刑指导或罪犯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罪犯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4.强化公示制度。要严格依法对罪犯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告知结果。
15.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员制度。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可以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士中聘任执法监督员,明确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定期邀请执法监督员检查、监督监狱执法情况,列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执法监督员有权向监狱反映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狱应当将相关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16.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和执法办案平台工作制度。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设立门户网站,凡属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逐步开发网上咨询和自助查询功能,将门户网站打造成深化狱务公开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加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公开、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17.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关心和重视。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与配合。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18.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监狱要分别成立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并明确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深化狱务公开的各项工作。要明确狱务公开工作的工作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工作的考评机制,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把狱务公开工作实际效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个人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要开展狱务公开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及时归纳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狱务公开工作成效和经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司法部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