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女子长城“撞死”老人不予刑事立案

监狱警察 2015-4-12 1205

本帖最后由 监狱警察 于 2015-4-12 13:20 编辑


2015年04月12日02:40 新京报[float=right]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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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color=rgb(0, 0, 0)]撞人外籍游客未失联[/back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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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向崔洪芳家属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摄

加拿大女子长城撞死中国老太。

  新京报快讯 (记者林斐然 实习生魏思佳) 4月8日,黑龙江游客崔洪芳在游览慕田峪长城时,被一名向下疾行的加拿大籍女子撞倒致死。事发近4天后,崔洪芳家属等来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不予刑事立案的通知书。
  昨晚,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负责人向崔洪芳家属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刑事立案。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负责人称,由于涉事加拿大籍女子称其在事发时不慎踩空,另有一名以上的目击者证实,事发时该女子确实身体倾斜,但其是否踩空未予确认。
  此外,怀柔警方在调取慕田峪景区其他地段录像时,未发现该女子与同行男子有追逐打闹行为,综上判定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崔洪芳家属表示难以接受上述说法。崔洪芳家属宋先生称,目前警方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事发时该女子踩空,而使用其他地段的监控录像难以还原事实。
  据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多名警察透露,该女子目前尚未离境。
  昨日,警方仍在对此事进行调解,调解从下午5时持续至晚上9时。
  ■律师说法
  家属可提起民事或刑事自诉诉讼


  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根据《刑法》,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一般人在长城游览都不会预见到会有将他人撞倒致死的事件发生,侵权人的笔录和证人证言说明身体有倾斜、踏空的事实,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讲,此外籍女子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也应是基于此。
  受害人家属的当务之急,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即怀柔区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自诉诉讼。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外籍女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受害人家属也可拿着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去法院进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这属于《刑法》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无论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只要立案并完成相关手续,就可以限制该加拿大籍游客出境。
(原标题:外籍女“撞死”老人不予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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