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宣传资料与实际不符 成都业主索赔被驳回

监狱警察 2015-4-17 1398


2015-04-17 06:54四川在线评论(6人参与)
A-A+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如果有“无理由退房”的政策,张民(化名)一定会选择退房。因为所购房屋与宣传资料上的不符,张民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日前,在成都青羊法院公开审理的此案,以宣告张民败诉告终——宣传资料,仅供参考。
  与商住楼相邻 业主拒绝收房
[float=left]
[/float]
  记者从庭上获悉,原告张民诉称,2013年4月,他欲购置房屋一套,考虑到购房入住后父母年迈、孩子年幼等情况,张民及家人意向选择低楼层,以及相邻楼栋是民用而非商住的楼房。
  2013年4月5日,张民到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成都市青羊区万家湾某商业楼盘销售部看房,根据房屋销售沙盘及现场宣传资料,原告选定该楼盘5号楼1单元2层202号房屋。2013年4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支付购房款。
  2014年3月下旬,张民因被告所交付房屋的相邻单元一、二层为商业用房拒绝收房。此后,张民多次找被告就该房屋买卖事宜进行协商,被告认为不符是事实,但原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房,也不同意给予相应赔偿。
  张民认为,被告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情况不符,因相邻单元及楼层为商业用房,严重影响原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被告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每年2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70年的赔偿金共计14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房屋与设计不符属实,但是被告已通过相关公示方式告知原告,并对原告做了解释,被告拒绝原告的赔偿要求;关于沙盘,被告现场公示的模型载明该沙盘仅供参考,并无合同约定。
  宣传资料有误 但非合同约定附件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案涉房屋相邻单元及楼层的房屋用途作出约定,沙盘照片、销售宣传图片及小区总平图等亦均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相邻单元及楼层的房屋用途。且沙盘照片、销售宣传图片及小区总平图等均不是合同约定的附件,其中沙盘模型的标示中亦明确载明沙盘模型仅供此项目效果参考,可能与实际交付房屋有一定区别。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所交付房屋的相邻单元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相邻单元及楼层不是民用住房已经或将要对其造成实际损失,故原告主张的每年2 000元的赔偿金标准和70年的赔偿期间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综上,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最新回复 (1)
全部楼主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