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波留书信嚣张潜逃引高层震怒 多次作重要批示
05-11 01:26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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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晚间,“红通”2号嫌犯、“亿元股长”李华波被押解回江西,这一天距离他逃离已经过去4年。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10日发布消息称,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后,江西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证据,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李华波官不大,事发前为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是比科长低一级别的“官员”。但这样一位“股长”,竟鲸吞公款达9400万元,占了鄱阳县当年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
四年前,李华波潜逃至新加坡。临走前,给相关人员留下了三封书信,明确告知已弃职携家眷出逃。李华波如此猖狂,但他错估了中国对外逃贪腐惩罚的决心。
当然,海外追逃、追赃依然任重道远。我国在积极推进与他国缔结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的同时,也在拓宽国际协作的途径和渠道。
四年追逃
李华波,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256/2-2011,涉嫌贪污公款9400万元,2011年1月潜逃至新加坡。种种迹象表明,李华波并非仓皇出逃。
《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报道,李华波于2011年1月潜逃新加坡前留下了三封书信。信中详细记录了其伙同他人,用假公章从国家专项账户中套取资金的作案手段。
2011年2月11日,江西鄱阳县财政局原党组副书记程四喜接到了一个海外电话,对方告诉他,自己是李华波,已经携巨款到了国外。
程四喜随后向该县财政局原局长欧阳长青汇报,并于当天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华波的嚣张态度引发高层震怒。
“嚣张近乎挑衅,李华波的贪婪和猖狂令全国震惊。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此案,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查处、追捕逃犯、挽回损失。”中纪委官网5月10日刊载《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称。
本报曾报道,李华波等人的作案手法是利用一枚假公章。为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李华波与他人通过私盖伪造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将县财政局存储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的基建专户中的资金9400万元转至李华波等预先注册的企业账户上。李华波在信中提到作案动机是因为深陷澳门赌场。
2011年2月,鄱阳县检察院分别对李华波、其妻徐爱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和逮捕。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二人发布红色通缉令。
根据中方提供的线索,仅出逃一个多月后,新加坡警方于2011年3月2日在一家赌场内抓获李华波,其545.42万新元资产亦被冻结。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督办
此时,中、新两国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也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问题横亘在办案人员面前。
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是目前中国境外追逃的四大路径。其中,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
目前,中国已经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
异地追诉,是指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由于中、新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只能通过移民法遣返,但是李华波又取得了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权,因此中、新双方就通过异地追诉的形式,创造遣返条件。”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李华波的洗钱活动最早被新加坡反洗钱机构发现,中方检察机关支持新加坡方面对李华波的刑事调查和追诉活动,两国就此开展合作。其后李华波也愿意接受劝返,从而顺利实现遣返。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直接督办此案。在此案办结过程中,横向上,检察、公安、外交、司法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与新总检察署、警方、内政部、移民局等部门进行磋商;最高检、外交部主要领导、驻新大使等多次做新总检察长、外交部长等高层工作。
纵向看,在中纪委指导下,江西省成立“2·11”案件协调小组和专案组,查清了李华波伙同他人鲸吞9400万元财政资金的犯罪事实。
“每个海外追逃追赃案件,需要逐案分析,一人一案,提出针对性对策,工作量很大。因此,需要调动每一个具体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个案追讨,这也是为什么中纪委近来非常注重培训各省追赃工作的原因。”黄风表示。
多方合作下,李华波跨境转移赃款和伪造移民申请资料的有关证据被陆续提交给新加坡方面。
2012年1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名起诉李华波。2013年4月,新加坡初等法院判处李华波有期徒刑15个月。李提出上诉。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李华波即日入狱服刑。根据新加坡法律,李华波将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后出狱并遣返回中国。
2015年1月,在公安部的协调下,新加坡方面取消了李华波的永久居留权。
5月9日16时,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江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李华波依法讯问后,向其宣读了鄱阳县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当晚,李华波被押解回江西。
海外追赃
人回来了,钱也要回来。
实际上,李华波一案,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第一案”。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三章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即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根据这一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在逃嫌犯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冻结等申请,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执行我国裁决。
2014年8月29日,在李华波缺席的情况下,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一案。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6年~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李华波将其中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2015年3月,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没收其包括转移到新加坡的545万余新元在内的涉案资产。这成为我国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海外追赃第一案”。
长期关注国际反腐合作的学者此前告诉本报记者,国际已有关于外逃人员追赃的成熟制度,即“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需要建立的一项国际追赃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作用在于,只要能够证明相关资产是非法所得,一国司法机关就可以签发没收令,并请求其他国家协助执行。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仍未建立起“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而国际司法合作通常遵循对等原则,若我们不能协助外国冻结、扣押被转移到我国境内的财产并执行外国的没收令,有关国家可能也不愿意协助我们。
黄风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司法部正在牵头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其中就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
2014年11月,在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为亚太地区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新的基础。
其中就包括“拒绝为腐败分子及其非法所得提供避风港,加强对外逃腐败官员的引渡和遣返;加强对出入境移民活动的监管,建设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开展反腐败跨境合作的官员提供行政安排等方面的便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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