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婚后,双方收入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允许婚内分割的。然而,大庆市有一位男士,由于共同财产长期由妻子管理,妻子又拒绝告诉他这些钱的用途。他一气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自己也要参与家庭收入的管理。法院能否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呢?
案情回顾
媳妇不给钱,丈夫偷查账
45岁的刘生是大庆市某高校的老师,妻子郑丽是一家医院的医生。自从1998年二人结婚后,他们就约定夫妻共同收入由郑丽管理。
多年来,郑丽将账管得井井有条,大到家里买房、买车,小到柴米油盐,都由郑丽亲自付款,刘生也乐得当个甩手掌柜,对家里的钱从来不闻不问。
两年前的夏天,单位同事都在议论楼市低迷,如果现在能购入一套楼房,等楼价上涨后再售出,肯定会大赚一笔。从不懂理财投资的刘生也跃跃欲试,回家后向妻子提出了买房的要求。可郑丽一脸为难地说,家里的存款就有不到5万元了,根本买不起房子。刘生诧异地问:“家里的钱一直都是你管,你都用这些钱干啥了?”郑丽说:“这事儿你就别管了,反正我没乱花。”至于怎么花了,郑丽不肯告诉他。
刘生决定偷偷查清家中存款的下落。可是,妻子在家,自己不方便下手,于是给郑丽报了一个旅游团,让她到外面散心。
郑丽走后,刘生在自家抽屉里、衣柜里、妻子的首饰盒里一顿翻,发现了妻子名下存折、银行卡、股票交易凭证等,初步判断总金额超过50万元,而所有的钱都落在妻子名下。妻子回家后,刘生拿着这些证据,要求郑丽交钱。可郑丽说,刘生不擅理财,怕他把钱糟蹋了,因此拒绝给他。
刘生觉得妻子跟自己藏藏掖掖,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坚决让她把钱交出来。就这样,两人越弄越僵,刘生于今年4月将郑丽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以后工资收入共同管理。
法院认定
未损害共同利益,不支持“婚内分割”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郑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庭审中,原告刘生出示如下证据:个人网上银行电子记录1份打印件。欲证明原告2011年基金记录,金额合计294601.77元。
法院认为,该证据上没有被告姓名、账号、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且被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进行核实,因此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既不能证明其共同财产具体数额、存在方式,也不能证明该财产用存款购买基金、借给他人、参与非法集资,且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仅因原告自身对其共同财产不了解、不知情,则不能认定被告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生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以下情形,可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本案中,刘生请求分割婚内财产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什么情形才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呢?
审理此案的刘铁军法官介绍,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保护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例如以下几种情形:
转移存款: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虚假过户: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变卖资产:将己方资产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私赠他人:将己方资产赠与其他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东北网 (微博))
声明:
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