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看明代的反腐败体系(3)

天上的云 2012-11-5 1753

其二,明朝监察制度所采取的是“以卑临高”、“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制约机制。封建社会的行政系统向来是从上而下地进行监督,只有上级官吏才能监督下级官吏的行为,制约他们的职权。因此,“以贵制贱”就成为封建社会的等级原则。而朱元璋所设立的监察制度却打破了上述原则,监察御史品秩低微,仅仅才是正七品官,而六科给事中也只是从七品官,皆属于低级官员。但是,他们却赋予了监察检举那些“位高品尊”的文武百官的大权,有事可以直陈天子。另外,监察官的选拔非常严格,非进士不能录用,这就使监察官的职位显得十分尊崇。同时,监察官的升迁非常快,这对于监察官来说也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
  朱元璋所创立的明代监察制度具有“秩卑、位尊、权重、厚赏”的鲜明特征。“秩卑”则因官轻爱惜身家之念亦轻,不会因“高官厚禄”而有颇多顾忌,也不会像官场“老油条”那般处事,对违法乱纪姑息迁就,敷衍推诿,对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左右逢源,息事宁人。“位尊”则因地位殊荣而敢于进言,同时也可以得到精神慰藉。为使监察官勇于以身殉职,明朝皇帝特别明令凡“死谏、死节、阵亡者都给赠官”的殊荣,极力提倡和宣扬“忠君报国”的理念。“权重”则因有“能整饬吏治之威重”,所以能充分发挥其监察作用。“权重”的结果让监察官们倍感责任重大,激发了他们的进取精神,达到了“以小驭大”的作用。“厚赏”则因奖励丰厚,促进了监察官的锐进精神,使他们觉得从事此项职责,是仕途进身最有利的途径。正是由于“秩卑而命尊,官小而权重”的特点,因此明代的监察制度对于澄清吏治取到了一定的成效。

  其三,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动态机制,是采取定期与临时相互交替的巡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封建社会中的行政监督,一般是采取由固定的上级部门和官吏对下级部门和官吏进行考察。这种办法固然简便易行,但日久成弊,极易形成官官相护的陋习,造成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朱元璋为了克服这一流弊,对地方官员的监察采取了定期和临时交替的巡视方法,发挥了监察的作用。同时,对于外派的监察官吏,他采取了定期更换的政策。这些措施,不仅防止了监察官与被监察者相互勾结,沆瀣一气进行舞弊,保证了监察质量,而且也防止了监察机构自身的腐败变质。朱元璋所推行的这一整套澄清吏治的监察制度,表现了他政治上的成熟,以及驾驭国家政权的能力。顾炎武对此曾有过中肯的评价:“今之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为得古人之意矣,又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故一年一代之制,又汉法之所不如。而察吏安民之效,已见于二三百年者也。若夫倚势作威,受赇不法,此特其人之不称职耳。不以守令之贪残而废郡县,且以巡方之浊乱而停御史乎?”(《日知录》卷九)

  在这种制度和机制下,监察官吏成为明朝政坛上一支活跃的重要的政治力量。在明代的二百七十余年当中,涌现出不少优秀的监察官员,他们秉公执法,忠直敢言,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甚至不惜以命相搏。如洪武时期御史韩宜可劾丞相胡惟庸;成化时期给事中吴原、御史徐镛劾西厂首领太监汪直;嘉靖时期给事中吴时来,御史王宗茂、邹应龙劾内阁首辅严嵩、严世藩父子;天启时期左副都御史杨涟劾“九千岁”大太监魏忠贤,都是明代监察官壮怀激烈,弹击奸恶中最著名的事例。

  甚至对于封建王朝的最高君主,有的御史也敢冒杀头之险,犯颜直谏。洪武年间,御史周观政巡视南京奉天门时,恰巧遇见太监正领着一伙女乐往奉天门内走去。周观政当即上前制止,但领头的太监自以为有圣旨在身,不把周观政放在眼里,与其强辩。周观政坚持说就是有圣旨也不得违背大明的内宫制度,坚决不准女乐入内。太监无奈,只好回宫面奏朱元璋。不多一会儿,传出皇上口谕,不再让女乐入宫。周御史可以回去安息。不料,周观政不依不饶,坚持“必面奉诏”。没有办法,朱元璋只好亲自出宫进行安抚,对周观政说,你做得对,我已经反悔,不用女乐了。无庸置疑,正是由于明代监察制度和这些监察官的努力,不仅维护了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且也保卫了“朱氏天下”皇权的稳固。

  尽管明代监察制度之完备,人员之庞大,权力之威重,作用之巨大,超过历朝历代,堪称中国历史之最。但是,由于封建社会本身的性质所决定,这种制度对于吏治的监察并非是万能的,也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

  其一,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专制社会,一切法律、制度都必须围绕巩固皇权和封建专制君主制度而设定,对于监察制度也是如此。明代监察制度所赋予监察官的职责,只是一个“弹劾权”,并不能直接对贪官污吏进行处理,最高的决定权是操纵在皇帝手中。对于贪官污吏的腐败该不该惩治,该何时惩治,惩治到何种程度,以及惩治的范围与力度并不是取决腐败分子罪行的大小、危害的程度,而是取决于皇帝的好恶与喜怒,取决于他个人的利害得失。归根结底,监察制度的实施与否,完全是与封建统治阶级的最高统治者的贤明与昏庸,与他的个人品质和才干联系在一起。

  由于监察官的权力是皇帝授予的,从根本上说,尽管有了明确的法律和严密的制度,但仍然是人治天下。因为监察官无论怎样弹劾、谏诤,如果得不到皇帝的支持,还是瞎掰!对于吏治腐败的惩治与打击,完全以皇帝本人的意志为转移,皇上说腐败,就是腐败,皇上说该惩办,就得惩办。

  从明代历史上看,监察官在执行监察职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得罪既得利益的权贵和官僚特权集团,并遭到这些势力的疯狂抵抗、反扑、毁谤、甚至迫害。所以,监察官们执法办案必须也只能依赖于皇权的保护才能进行。倘若失去了这种保护,不仅吏治监察寸步难行,而且监察官的下场也将是非常悲惨的。从监察制度与监察官吏对皇权的依赖进行分析,明代监察制度背后,散发着浓厚的人治气味。也正因如此,这种监察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和吏治昏暗的弊端。从对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奸臣严嵩的弹劾案来看,就充分暴露了监察制度的这种缺陷。

  严嵩,字惟中,号介溪,江西分宜县介溪村人。自幼聪颖,在乡里号称“神童”。明孝宗弘治十八年(1505),严嵩考中进士,被选中为翰林院庶吉士(练习办事的后备官员)。孝宗病死后,十五岁太子朱厚照继位,是为明武宗。因朱厚照年幼且荒淫无度,导致宁王朱宸濠叛乱。1521年,武宗朱厚照死去,由兴献王朱厚? 继位,年号嘉靖。嘉靖皇帝笃信道教,严嵩便投其所好,深得明世宗的宠爱。每逢斋祭大礼,嘉靖斋醮焚化的“青词”(一种用朱墨写在青藤纸上的骈体行文,用做祷告上苍,求神保佑)。一概由严嵩执笔。由于这层特殊关系,严嵩得以加封太子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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