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硬糖 于 2014-10-30 17:44 编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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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与公布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同时,新华社宣布,今年7月份落马的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因为身涉贪腐,已于10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军队职业特性及安全保密要求,对与军方腐败案件的审理方面,很难做到完全公开。这样一来,官方对徐才厚的通告的措辞就更值得回味。
“供认不讳”能否获得减刑?[p=30, null, left]
[/p][p=30, null, left] 新华社10月28日的公告称,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移送审查起诉。公告称,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军事检察院侦查查明,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徐才厚对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p][p=30, null, 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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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供认不讳?供认不讳,是警方、公诉方常用的术语,也是对经办的案子放心、铁心的意识。比如起诉书对犯罪证据的认定表述中,在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习惯的叙述格式是:“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材料等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其实供认不讳从法律上、司法实践中均是没有依据和不可靠的,法律早已规定了零口供仍能定罪的条文,供认不讳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另,被察人往往在侦查技术手段面前败北,审理时翻供是屡见不鲜。其和犯罪嫌疑人在各级法院及军事法庭上的最终判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p][p=30, null, 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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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徐才厚对受贿罪行供认不讳,是否会影响到他的罪行呢?不同于薄熙来起初的拒不认罪、死磕到底,徐认罪可能会为其换取有利。首先要明确的是“认罪态度”与量刑没有法定的因果关系。认罪态度是与犯罪行为完全隔离的,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任何一个环节。我国《刑法》规定,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于自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显然,犯罪事实才是量刑定罪的唯一依据。而自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及立功则是脱罪行为。[/p][p=30, null, left]
[/p][p=30, null, left]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从轻判决。”同时鉴于徐才厚的认罪态度良好,在后期的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甚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这也可使其获得减刑机会。但是,鉴于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可能会定罪不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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