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 ” 专家“怕阳光?
欣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行为将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曾为某些畜生们提供免死牌的“嫖幼罪”终于在横行了整整十八年后的今天被人大艰难地废除了。非常感谢以习主席为首的新一届党中央为民做主,这是老百姓望眼欲穿的迟到的春天,更是本不该发生的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中“有争议”的倒春寒。因为被掣肘的正义和胜利蕴含了忒多的血泪和辛酸,听着被蹂躏的幼女的呻吟,听到群众谴责道德沦丧的呐喊,那么些登堂入室的人民代表岂能无动于衷?建设高度文明民主的国家折腾不起。生活在淡化正义感的社会比雾霾还令人窒息。
邓小平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偿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为什么取消保护畜生们的“嫖宿幼女罪”这么艰难?为什么还有些专家学者和官员不知廉耻的为保留“嫖宿幼女罪”敢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正义感叫板?原因就是当下这个社会已有太多太多的“见怪不怪”?似是而非的“洗脑”充斥泛滥意识形态领域,美中央情报局灭亡中国《十诫》的黑手已伸向各个领域策反,“欲灭其国。先灭其史”的第五纵队和网络雇佣军正在为美国的《人权高于主权》摇旗呐喊!妖魔中国共产党领带下抗日战争中的英雄人物,丑化令中国人民扬眉吐气的“抗美援朝”,歌颂汉奸、美化刽子手……为何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华夏价值传承被颠覆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怎么就摇身一变成了“过街老虎”呢?为何见义勇为勇敢抓贼至犯罪受伤者,还要受到《刑法》处罚收监?为何在大街上老人跌倒了无人敢扶……中国的“改革”还必须听美国佐利克的,美国对中国“不改革”不会坐视不管……难道这些年的改革我们不是已经被“绑架”了吗?只有看看这次废除“嫖幼罪”的阻力有多么大即一目了然了。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制度”了?
对此,《北京青年报》凌敏的文章有下面这一段话:有人要求公开那些主张保留“嫖宿幼女罪”的专家或官员的尊姓大名,看看他们如此主张到底是出于公心还是“私心”。有人进而提出,全国人大法工委所说“有关方面对取消嫖宿幼女罪尚存在不同意见”,到底是哪些“有关方面”,应该公开亮相让大家见识见识,到底存在什么样的“不同意见”,应该拿到台面上来让大家说道说道。在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声音占有压倒性优势的条件下,主张保留该罪名或对取消该罪名存在不同意见的人,无疑面临着较大的舆论风险,而越是在舆论失衡的情况下,越是要对相对弱势的声音予以尊重和宽容,越不能对弱势声音进行“诛心”式解读和过度想象。
什么叫避免让那些坚持要保留“嫖幼罪”的人“面临着较大的舆论风险”?为何不公开那些主张保留“嫖宿幼女罪”的专家或官员的尊姓大名?既然你敢于在立法会上挑战“天道”人心,为不敢站出来面对人民大众?既然是崇尚为人民服务的为何对“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的标准”做双重解释?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为人民代言又为何不敢见人民?是不是内心变态已经不用检验了,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便是“嫖幼罪”的始作俑者,在“屁股决定脑袋”的当下法律究竟应该维护谁什么人的利益?这恐怕不是“不同意见”所能解释得了的吧?我们恳请全国人像大宣布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样,取消对只“在门后耍大刀”的专家学者的袒护,让他们走到人民中间听听什么叫“为民请命,替天行道,大义凛然,问心无愧”;“护嫖”专家必须晒晒太阳,治疗阴暗的心理,以此警醒作为人民代表应该为谁说话,以免以后再出歪理邪说误导决策!?再则,请问,既然法律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那么,何时能找到彻底治理当下社会乱象的“国药”呢?敢建言的专家不敢见阳光,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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