袒护“袭警”法官不懂法

汪宝裕 2015-11-27 2493

袒护“袭警”法官知法犯法

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李慧)宜昌一男子违章停车被贴罚单后,竟无理取闹要求交警收回罚单,遭拒后,该男子对值勤交警拳打脚踢,严重扰乱公共秩序。11月20日,记者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拳打交警面部四拳,致使交警上嘴唇破裂出血,后舒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接警民警抓获”的舒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牵强的理由是:经鉴定,被打交警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舒某归案后,其亲属代表他与受伤民警达成协议,舒某向受伤交警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受伤交警的谅解。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舒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引起坊间舆论哗然。这里暂且不说法院被“权钱”挟持了,单说,全国人大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强调的就是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难道,你们不知道”新律“已实行?还是使用自由裁量的”惯性“使然?这新《刑法》实施后“袭警”的第一单,堪称“奇葩”。

  案件经过:2014年11月5日中午时分,伍家交警大队大公桥中队一交警身着制式警服,在胜利四路执勤时,发现一辆汽车违章停放在胜利四路石油大厦院门口右侧,阻碍了消防通道,交警依法开具罚单并张贴在该车上。正在这时,该车司机舒某来到现场,发现该车被贴罚单后,要求交警立即撤销罚单,交警向舒某表明警察身份,告知其违法原因和接受处理的地点,舒某毫不理会,对交警不停辱骂并进行殴打,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在此过程中,舒某用拳头击打交警面部四拳,致使交警上嘴唇破裂出血,后舒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接警民警抓获。伍家岗区法院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舒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舒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符合帮教、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看这法官说得多么悠闲,似乎”因为所以“只在他自己的股掌之间,有铁嘴钢牙说啥是啥。却不知”人在做天在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究竟什么可以撬动”铁嘴钢牙“,大家都心知肚明。你们敢得罪”新《刑法》,藐视不怕众怒,但你们有没有想过法律是“双刃剑”?法律绝不是你们家仓库里的破烂怎么处置都你自己说了算?“袭警”是民事案件吗?打警察的刑事案件都敢”摆平“源于什么动力?你们这样热心保护那可不仅是“法外开恩”,而且是最大的”人性化“。可是你们考虑了没有,倘若以后”袭警“者都如法炮制,咱们国家的”依法治国“会成什么样子?如果法律是任人随便蹂躏的小姑娘,那执法者没颜面还怎么管理国家?玩法必害己,玩火必自焚!

该法院的人性化判案着实令人钦佩的无语,这也开创了新《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优待袭警”的先河。不知该法院究竟是基于什么考虑的,《刑法》第277条明文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有新增加一条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修刑法的目的想必法官会比任何人都能理解这一点的。可是,笔者愚钝怎么也不明白,宜昌法官为何敢枉法裁判,对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第一个敢吃螃蟹”的舒某怎么这么关照,何以冒天下之大不韪,敢挑战《刑法》修正案?挑战全国一线民警的底线呢?想必宜昌法官是不是处理此案时有什么难言之隐?而甘当“好好先生”?这在“袭警”频现的当下宜昌法院无疑是灭了新《刑法》志气,助长了”有法不依“的邪气歪风。”不怕不懂事理,就怕”醒着尿床“。判案的法官你们自己觉得这句提示对不对呢?

最新回复 (4)
全部楼主
  • 教师警察 2015-11-30
    2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无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用刑事和解,这里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 教师警察 2015-11-30
    3
    妨害公务案件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
  • 老警 2015-12-1
    4
    Quote教师警察 发表于 2015-11-30 18:57
    妨害公务案件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


    和解谅解只限于经济赔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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