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at=left]让专家证人走进法庭[/fl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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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06:38:28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专家证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让专家证人走进法庭,接受控诉双方的质证,恰恰是法律提出的明确要求。 证据讲究法定性,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证人的具体条款,这似乎说明在我国法庭上使用专家证人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观点导致了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能否使用专家证人踌躇不前,担心出现诉讼程序上的瑕疵。这种担心可以理解,毕竟程序合法是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是,认真思考专家证人的实质及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这种担心其实是不必要的。
确定专家证人能否到法庭作证,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专家证人的证言能不能构成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是否存在必须由专家证人来证明的事实,这决定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二是我国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来支持这一发现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及方法,也就是专家证人证言的正当性。
就第一个条件而言,首先必须确定案件事实的范围。公正审判的前提是发现案件的事实,即以事实为依据。案件事实的范围,决定了案件证据的范围,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反过来,案件的事实必须能以证据证明为限,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从法律关系来看,案件的事实就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各种行为事实,如民事行为、犯罪行为、可诉的行政行为等。这些行为事实决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要查明这些行为事实,不仅要查明这些本身的因素,比如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和情节等,也要查明案件行为事实的相关因素,包括行为背景、相关风俗习惯甚至相关社会影响等。比如,商事案件中的交易习惯对于认定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就具有重大影响。这些因素在审理案件中,都应当得到法庭应有的考虑,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这些相关
范明志
因素可以称为“相关事实”,可能不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件,却是影响判决的重要事实。如果仅仅以行为事实中的证据来审理案件,必然是不全面的,也无法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专家证人不是案件的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他不是案件行为事实的经历者,也不是鉴定结论的作出者,而是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人。比如,专利侵权案件中技术之间的相互联系、涉家暴案件中家暴受害人特有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邻里纠纷涉及的特定风俗文化、环境污染纠纷中生态关系等。这些事实虽然不是行为事实本身,但有时是认定案件行为事实的关键因素,有时影响刑事案件的量刑,有时影响民事纠纷中的过错认定。这种相关事实,当事人自身无法证明,一般的证人证言也难以承担证明责任,只有专家证人才是恰当的证明主体。一个在某方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果能够证明与案件相关的某些事实,那么他就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应当成为案件的证人,因此,专家证人所证明的事实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专家证人的必要性是客观存在的。
就第二个条件而言,专家证人的正当性也是其合法性。确实,现有法律条文中找不到“专家证人”这个概念,似乎它只存在于国外某些诉讼程序制度之中。正因为它不是一个我国法律条文中出现的概念,我们才有必要认真分析这个概念所蕴含的真实含义。其实,专家证人并不是一种与我国诉讼法相违背或者没有关联的制度,它只是表述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一种特定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向有关个人收集案件的证据,当然包括案件行为事实的证据,也包括上述相关事实的证据,当被收集证据的人知道这些相关事实的时候,他就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只不过,他所提供的证据不是用来证明行为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和情节,而是与这些事实相关的背景、技术、关系等事实。这些事实难以通过一般的证人证言来证明,也不宜适用司法鉴定来证实,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向专家调查取证。那么,如何确定这种专家证人的证明方式呢?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让专家证人走进法庭,接受控诉双方的质证,恰恰是法律提出的明确要求。
从司法权的判断性来讲,专家证人的正当性在于法官知识的有限性,法官的专业是适用法律,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门学科的知识,不可能掌握各个领域的技术,任何一个国家对法官培养也都不包括法律之外其他专业技术领域的学习。当法官遇到一些专业性问题而又不适合采用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解决时,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就成为必要。这种专业性意见不是代替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判,而是向法官提供其他证据形式难以证明的信息。与一般的证人证言相比,专家证人的特殊性在于其证明的对象不是案件的行为事实,而是案件行为事实的相关事实,至于是否得到法庭的采信,则需要经过质证和审查,与一般证据无异。“专家证人”在字面上带有一定的舶来色彩,但是我们不能机械地套用域外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模式。就其实质内容来看,这只不过是在法庭上向有专业知识的人(非鉴定人员)调查案件相关情况的一种方式,既是发现案件事实的需要,也完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让专家证人走进法庭,使法院采信的事实都经过庭审这一公开、公正的诉讼环节,对于促进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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