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律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转帖

liuchanglong 2014-10-10 2941

本帖最后由 liuchanglong 于 2014-10-10 15:59 编辑

律師“色誘”取得的證據是否可以使用﹖
2014-09-18 08:17 來源﹕天津日报



[p=null, 2, left]國產熱播劇《離婚律師》中﹐女律師羅鸝通過色誘池海東並錄下池海東承認自己有婚外情的錄音證據﹐逆轉庭審形勢﹐使得池律師“淨身出戶”。那麼﹐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此類錄音證據是否具有效力﹖法官是否會將此類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呢﹖[/p][p=null, 2, left]1﹑視聽資料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四項之規定﹐視聽資料屬於民事訴訟證據﹐即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據此﹐羅鸝取得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p][p=null, 2, left]2﹑視聽資料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69條第三項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據此﹐我們可以看出﹐視聽資料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取證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二是不能存有疑點且無其他證據佐證。[/p][p=null, 2, left]從劇情中可以看出﹐羅鸝提交的錄音材料是完整的﹐沒有經過任何編輯和改編﹐具有真實性。但其錄音時沒有經過池海東的同意﹐屬於偷錄行為﹐池海東可以從侵犯其隱私權的角度對該證據的合法性提出抗辯﹐但庭審中池海東對該錄音證據的真實性以及有婚外情的事實予以自認﹐根據《若干規定》第72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因此﹐法院可以確認羅鸝提交錄音的證明力。此外﹐對於“色誘”這一手段﹐雖然法律並無禁止性規定﹐但有違律師職業倫理和執業規範。且如果被“色誘”一方因被誘騙而作出虛假陳述﹐則該證據將不具備證明效力。[/p][p=null, 2, left]《離婚律師》通過劇情表現了錄音證據的證明效力﹐但在訴訟實踐中﹐書面證據的效力要遠高於視聽資料﹐當事人在處理訴訟事宜時應盡量提交書面證據。在祗能通過視聽資料舉證的情況下﹐一定要注意取證的方法並保存證據的原始載體﹐否則﹐可能會導致證據不被法院採納的後果。[/p][p=null, 2, left]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劉鑫岩律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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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uchanglong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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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吐槽《离婚律师》 专业是硬伤 看戏莫当真
    发布日期:2014/8/22 11:57:00 来源:辽宁法制报 记者 王淇
      8月20日,热播剧《离婚律师》在江苏、浙江、天津、深圳四大卫视黄金档收官。虽然在这部剧集中,姚晨和吴秀波扮演的律师唇枪舌剑,让很多观众大呼过瘾,但是在专业律师眼中,这部“打着律政大旗的感情戏”,其实硬伤很多。
      吐槽点一 “净身出户”并不常见
      剧情:池海东(吴秀波饰)的妻子焦艳艳在出轨后,竟然要求迟海东“净身出户”;在剧中,还有一处提到“净身出户”,即池海东对一名当事人表示,“咱们国家的婚姻法规定,在婚姻中的过错方,可以少分甚至于不分财产”。
      问题:什么是净身出户?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中的一人净身出户?法律依据是什么?另外,“净身出户”是否可以自行约定?法律是否认可?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董立超律师:净身出户,是大众对离婚时一方有婚外情等过错离婚时不分走任何财产的一种形象说法,可以理解为一方被赶出家门而“不带走一丝云彩”,它不是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定义。
      在我办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没有碰到通过法院判决净身出户的情况,倒是有通过法院调解或者经双方协商,一方“高风亮节”主动“净身出户”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是可以自由约定的,而且必须是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与离婚无关,与大众所称的“净身出户”不是一个意思。并且,这种约定也要求特定的形式,像电视剧当中双方谈情说爱过程中的只言片语不能认为具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
      至于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对财产进行处理全部归一方所有,但是,这种协议要经民政部门或法院确认,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自行达成的“净身出户”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有规定。即“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杨继新律师:“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在现实的离婚案件中,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我曾代理过一起离婚案件,我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因男方婚外情,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将名下财产转移至其父母名下后又主张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我方搜集到相关证据,并依据《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四十七条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的规定,最后法院下达判决对方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即俗称的净身出户。本案历时近一年,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权益。
      吐槽点二 “过密接触”会误导观众
      剧情:美女律师罗鹂(姚晨饰)去池海东家里,给池海东做了一顿大餐,两人席间相谈甚欢。随后,罗鹂色诱池海东并录下池海东“承认”出轨的录音。第二天庭审时,她将这份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证明池有婚外情。从而法庭形势反转。
      问题:现实中,通过偷录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能否被采信?相关的法律依据。另外,在这个情节中,罗鹂的身份是被告的代理律师,池海东的身份是原告,现实中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私下过密接触,允许吗?
      董立超律师:现实中,通过偷录的用于合法用途的,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录音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一般要结合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认定相应事实,另一方面,法院对此类录音证据的审查和适用还是持审慎态度的。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实当看到罗鹂为了获得证据和池海东过密接触的情节时,对于这部所谓的“律政剧”我是彻底失望了。这种行为肯定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即使是为了本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这种剧情对观众是误导,对律师职业来说,也是巨大伤害。因为大众可能就因为这个剧情就认为律师就是这样毫无原则、“无恶不作”的。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这样的情节我是无法接受的。
      杨继新律师: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私下接触行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了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虽然司法实践中律师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取证的情况很少,但是只要是取得证据的过程合法合规,是不被法律禁止的。
      吐槽点三 “事实离婚”?没有的事儿
      剧情:在剧中,夏芳草与郑天涯十年前签署离婚协议,但两人当时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自以为已经“离婚”了的夏芳草通过艰苦创业,成了不折不扣的富婆。却不想,这时落魄的“前夫”郑天涯居然跑来要求和她平分财产。罗鹂在庭审中称“被告已经离开家十年,他们已经是事实离婚”。
      问题:现实中有无“事实离婚”这一说法?另外,现实中,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签了离婚协议到底算不算离婚了?现实中如果有这样的案例,郑天涯能否分得夏芳草的财产?
      杨继新律师:根本没有所谓“事实离婚”的说法。在我们国家,解除婚姻的只有三种可能:一是法院判决,二是民政部门登记,三是一方死亡。
      现实情况是,离婚协议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其只是夫妻双方离婚时针对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约定,离婚协议只有在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相关离婚手续后,方有效。
      现实生活中,如果双方只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又未对婚内财产有明确的约定或协议时,这十年间夏芳草的财产即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郑天涯有权要求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吐槽点四 在自家安摄像头取证非法?
      剧情:为了能分到巨额财产,郑天涯找了一伙哥们,在夏芳草家安装个摄像头,以求“捉奸”。后来,他果然拍到了夏芳草与顾威在大厅中搂搂抱抱的亲密镜头,并在庭上当庭播放,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而作为夏芳草代理律师的罗鹂,则当庭质疑这份视频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属于非法证据。
      问题:这份证据是合法证据还是非法证据呢?在自己家装摄像头取证,合法吗?现实中,在离婚案件中,在获取对自己有利证据的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董立超律师:对于该证据合法性我持审慎态度。但是,这种情况的证据,在真实的法庭上也有被采信的可能。目前我不能认定合法还是非法,但我不支持这种做法,这样会影响男女之间的那种情感和信任。如果有人咨询我录像捉奸问题,我不会建议他们这样做,如果当事人本人想做,我提示的是注意不要扩散,仅限于在法庭上出示。
      杨继新律师:以侵犯他人隐私权而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在自己家安装摄像头取证未被法律禁止,但应用途合法,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在取得录音证据时,应以合法手段取得,即不得采用欺诈、威胁、引诱、收买、骗取、偷窃等恶意方式,在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录制取得,不得以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证据。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应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同时,应有其他证据佐证。
      吐槽点五 “假离婚”规避税费不靠谱
      剧情:董大海以规避房产税的方式作为理由,说服妻子苗锦绣同意“假离婚”。苗锦绣向池海东咨询,池海东告诫她,“假离婚的最大风险就是‘假戏真做’。”果然,离婚手续一办完,董大海就立刻投入罗美媛的怀抱,与苗锦绣“真离婚”了。
      问题:现实中为了各种各样理由而“假离婚”的事例并不少见。“真离婚”和“假离婚”到底有哪些区别?假离婚行为是否有法律约束?假离婚有哪些危害?
      董立超律师:现实中假离婚的现象确实存在。有的是基于规避购房政策,有的是规避计划生育等。
      真离婚和假离婚的区别,就在于真的是双方同意的,假的是一方被骗了。假离婚因为同样具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将产生与真离婚相同的法律后果。
      为什么“假离婚”也会被认定为真离婚呢?因为通常情况下,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所谓的被骗一方很难证明“假离婚”,那么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只能认为是真离婚,因为双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办理离婚时应当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假离婚的危害,那就是婚真的离了,财产也真的按协议分了,除非复婚,否则可能一切都有去无回了。还有,即使复婚了,要想将财产恢复原状,还需要重新做一个夫妻财产约定,否则原所谓的“假离婚”所达成的协议对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是有效的。
      杨继新律师:假离婚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双方期望日后复婚。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但是,实践中如果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一般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离婚后分割的财产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即便复婚,也不会改变婚前财产的属性。第三,假离婚的最大风险就是假戏真做,即真离婚。
      吐槽点六 律师“拍胸脯”保证太不专业
      剧情:罗鹂在接受一起离婚案件时,曾夸下豪言,“要时让男的净身出户”。而这时,她并不了解这起案件的任何情况,就敢对当事人进行这样的承诺。
      问题:现实中,当事人如何避免“拍胸脯律师”?如果官司输了,能否维权?
      董立超律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罗鹂的行为违反前述规范,何况官司能否胜诉取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诸多因素,并非律师一家说了算的。如果在现实中出现剧中情况,并且致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司法局、律师协会投诉。
      杨继新律师:作为律师,在当事人陈述完案件经过后,应梳理案件脉络,分析法律关系,作出专业的律师意见,但不能“拍胸脯”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只有法院下达裁判文书或调解书,案件的审判结果才自此确定。
      在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协议里并不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约定,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是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完成委托事项,当事人一般并不能因为诉讼败诉而主张其他权利,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损害当事人利益时除外。对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在合同中约定胜诉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如果败诉不支付律师费。
      真实的“离婚律师”“杂、小、累、收入低”是他们的真实写照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10.4万对,较2011年增长8%。离婚率为2.3%。
      在辽宁,2011年,全省结婚登记人数331221对,离婚登记数94031对,离婚率为3.52%;2012年,全省结婚登记人数378331对,离婚登记人数116185对,平均每天约有317对夫妻分手。
      在沈阳,2012年共有29626个家庭破灭,离婚数是2001年(8585对)离婚数的3.45倍。
      沈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沈阳市民离婚案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所有的离婚案例中,有34%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近四成离婚案例的当事人其经济状况配偶不能完全掌握,离婚时涉及财产部分的矛盾较多。
      其实在辽宁,并没有真正的“离婚律师”,甚至专注于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律师都不多,在这点上,董立超律师算是“异类”,他把自己近百分之七十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了代理“家务事”上,目前有200起以上婚姻家庭事务处理经验。他还创办了一个网站——辽宁婚姻法律师网,被很多人称为“辽宁地区最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网站”。
      对于热播剧《离婚律师》,董立超的评价是“演员潇洒漂亮、演技不俗,客观上让观众对律师这一群体或者是离婚律师有了更多的感性认识,但以专业律师的眼光看,与事实不符。”
      董立超说,电视剧中对律师的刻画更多的是阳春白雪,富丽堂皇,“这种轻松愉悦的工作状态是我所向往的,但电视剧不是写实,也不是纪录片,与现实中的律师还是有很大差别的。现实中,多数律师工作严谨、低调,没有那么多轻松愉快,更多的是充分的准备和繁杂的案头工作。”
      “杂、小、累、收入低,这些才是很多律师真实的生存写照”。董立超说。
      杨继新律师也表示,目前我国律师业中,几乎没有专门做离婚业务的“离婚律师”,离婚诉讼只是律师诉讼的一个业务,有些律师离婚诉讼做的比较多,擅长这个领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在辽宁,有不在少数的律师刻意不接手或极少接手离婚诉讼,杨继新律师就是其中一位。
      杨继新告诉记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基于这样的规定,决定了这类案件诉讼周期比较长,加之双方诉至法院一般关系比较僵,情绪比较对立,更容易看到人性恶劣的一面。
      “如果当事人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我就会刻意拒绝这类案件,不想因为胜诉而去伤害弱者,特别当对方是一个为家庭默默付出的善良母亲时。可能骨子里也更倾向帮助弱者,如果当事人是无过错方,我会毫不犹豫的接下这类案件。”杨继新说。
      董立超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对离婚案件,会经历咨询、分析论证、确定委托关系、签署授权,庭前收集证据、书写法律文书、立案、开庭、发表代理意见等。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避免情绪化,依法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取得较为客观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或者协商或者诉讼解决问题。还有婚姻、子女问题是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分合,后续问题还不少,在自己充分思考的基础上或者经专业律师的分析,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方式,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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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被《离婚律师》误导
      热播剧《离婚律师》除了看吴秀波、姚晨这对欢喜冤家外,剧中呈现的执业律师日常生活和业务表现也引起观众很大兴趣。但让人遗憾的是,作为一部涉及法律的电视剧,剧情过多渲染“离婚律师们”如何钻空子斗心机,创作者似乎热衷于以诉讼技巧去架构精巧的剧情,却完全忽略律师这个法律人角色所应具有的职业内涵。
      在专业法律工作者看来,电视剧中的律师明显缺乏正义感和是非观,不讲职业道德底线;并且剧中律师的专业水准严重被质疑,当然最终应该是编剧为法盲。
      律师应讲究职业道德
      剧中,律师池海东为当事人董大海出谋划策,以规避房产税的方式作为理由说服董妻同意假离婚,最终达到真离婚的现状。作为律师,池海东明知假离婚中暗含着风险和欺骗,却帮着出主意、做合同,使得女方觉得受到了极大的欺骗。此后发生了原配到小三的公司去闹,在网上披露小三的隐私,在众目睽睽之下给小三泼油漆。正是律师给当事人的“点拨”,导致了随后一系列恶性事件发生。
      池海东为了获得代理费,故意给法庭对手罗鹂制造矛盾,导致罗鹂的当事人对罗鹂产生不信任,最终双方解除委托,并将罗鹂的代理费从50万降为5000元,而池海东因此获得了10万元代理费。
      情侣律师不回避
      在《离婚律师》中,律师私自接触对方当事人,甚至双方男女律师同居一室,作为当事人来讲,恐怕很难相信自己的律师还能站在自己的立场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律师是要主动避嫌的,最多也就是通过电话沟通作调解,以防止当事人产生疑虑。像剧中表现的两个律师喝着红酒,穿着睡衣,互相把当事人的底牌都漏了,这在真正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艺术源于生活不能恶意抹黑
      生活有时的确充满了狗血剧情,律师职业或许是看到社会阴暗面和丑恶嘴脸最多的一个行业,当事人之间的尔虞我诈,商场上的没有诚信,司法的不公。
      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这个职业就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不择手段地助长社会丑恶现象。《离婚律师》剧情中,无论是明显违反律协规范的“风险代理”,还是用不光彩的手段获取证据,这些超出了律师职业操守底线的做法被堂而皇之地呈现在荧屏上,体现出的是创作者对法律精神缺乏理解和认同感。
      声誉是律师的生命
      当事人委托律师打官司,是在不了解律师的能力、专业水平、敬业精神,无法确定诉讼结果的情况下先签委托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还可能还要向律师和盘托出自己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建立信任关系是双方合作的基础。
      律师的职责是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社会追求公平正义,所以律师职业价值的实现对树立社会法律信仰的作用是巨大的。虽然《离婚律师》中表现一些律师的丑陋行为是可能发生在现实中的,但这毕竟是律师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也是律师执业环境所不提倡的。
      如此描摹一个法律人的行业,对忠实于操守的律师是一种形象丑化,对于刚刚执业、初入行的新律师也是一种误导。
      更严重的是,给社会和当事人传递一个非常恶劣的信号——律师都是唯利是图,为了钱什么违法犯罪的事都会做、都敢做。而事实上,律师一经违法是终身禁止执业。
      现实中,律师制度的三十多年,因为违法犯罪被吊销执照的律师是屈指可数。相对其他职业来说,律师是个自律最严谨,违法犯罪率极低的行业。大多数律师守法执业,有着良好的操守。甚至还有一批不顾个人安危,致力于给弱者维权,不被主流媒体所报道的律师,在默默为这个国家民众牺牲,他们才是律师中的翘楚。据新华网
  • 老警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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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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