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评论引检察院调查 法院副院长受贿被发现

liuchanglong 2014-10-14 820

网友评论引检察院调查 法院副院长受贿被发现
时间:2014-10-14 13:57:00作者:张国锋 汪林丰新闻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张国锋 通讯员汪林丰报道 一名被告人,居然能被法院判两次缓刑!因为一条微博评论,这宗匪夷所思的案件最终浮出水面。
  咄咄怪事
  缓刑没结束又再判缓刑
  2014年7月,一名微博网友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发表评论,问“为啥深圳捷甬达实业有限公司前老总,周某能两次被判缓刑?”这不起眼的评论引起了深圳市检察院官方微博管理人员的关注。
  昨日,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该条微博评论反映的问题,深圳市检察院随即开展了案件核查。
  经核查,周某原系深圳市捷甬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捷甬达)原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6月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刑3年,缓刑3年。
  2010年6月,捷甬达业务员张某在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采购项目中为使其公司顺利中标,经周某同意,承诺按照中标合同价的10%作为好处费送给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主任左某。后捷甬达顺利中标,张某分三次送给左某共计25万元好处费。2012年7月,捷甬达参与了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另外一个采购项目,中标并货款到账后,2012年9月,经周某同意,张某再次给左某奉上5万元。
  2013年4月,龙岗区检察院在查办张某行贿案中发现捷甬达涉嫌单位行贿的线索,于2013年5月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对捷甬达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提起公诉。
  周某在缓刑考察期间内,又因涉嫌新的犯罪事实被提起公诉。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执行结果却是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知法犯法
  多次枉法裁判收受好处
  接着,深圳市检察院在案件核查中又有新发现:2014年8月,龙岗区法院原副院长黄某荣涉嫌受贿一案侦查终结,黄某荣涉嫌的多宗犯罪事实中,有一宗与周某第二次被判缓刑密切相关。
  原来,捷甬达及实际控制人周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进入法院审理环节后,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了周某的辩护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该律所负责人曾到时任龙岗法院副院长黄某荣的办公室,请求黄某荣关照争取判处周某缓刑并明确告诉黄某荣,周某于2011年6月曾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仍在缓刑考察期间。黄某荣依然答应帮忙。之后,黄某荣将该案主审法官叫到办公室了解情况并要求主审法官判处周某缓刑。
  该案开庭之后,在黄某荣多次指示要求判缓刑的压力下,主审法官最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对被告人周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为了感谢黄某荣提供的帮助,律所负责人到黄某荣的办公室,给黄某荣奉上好处费3万元。
  于是,在这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之中,捷甬达公司的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实际控制人周某,再一次与牢狱擦肩而过。
  据悉,按照黄某荣的供认,其利用法院副院长的职权,还多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并收受好处。
  启动监督
  深圳检方昨天提出抗诉
  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除量刑明显不当外,法院副院长收受贿赂要求主审法官判缓刑,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深圳市检察机关对该案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昨天深圳市检察院已依法提出抗诉。
  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公共关系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利用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回应社会关注,是检察机关推行阳光检务、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
  黄某荣涉嫌受贿一案侦查终结后,已由省检察院指定韶关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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